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元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助推我市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函》、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各级行政检查主体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专项检查计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时间安排以及实施主体等。备案后因故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要在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备案。行政检查主体要梳理公开、严格执行国家部委及省级机关统一公布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调研、座谈、观摩、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四、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申请“天府入企码”,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情况、提出帮扶需求、进行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天府入企码”高频次预警、投诉举报预警、否定评价预警、监督数据分析等功能,实现对行政检查各类数据全面、及时、统一归集,打通各级各类执法平台数据壁垒,促进行政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定期通报“天府入企码”推行情况,促进工作统筹。
六、压减行政检查频数。行政检查主体要公布本级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推进分级分类检查,行政检查主体根据企业信用评价、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历史检查结果等建立检查对象综合评价体系,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评价结果好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实施“企业宁静日”制度,每周一、五为“企业宁静日”,非特殊情况不到企业检查。试行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
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全面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构建“执法+服务”模式,行政执法主体加强对企业的查后服务工作,及时答疑解惑,跟踪问题整改,指导服务企业合法经营,打造“法治广元”品牌。
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统筹加强行政检查质效评估,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及本措施要求乱检查的,要及时查处,约谈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并责令改正;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