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府发〔2025〕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全会,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充分激发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创新投入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发力,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经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超过3%、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50万元的企业,采用分段支持方式,给予增量部分不超过5%、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上述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对新建的省级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研发)平台以及新获批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先导区)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评定优秀等次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六)对购买研发设计、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中试熟化、概念验证等科技服务的创新主体,按照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支持。对参加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企事业单位补助0.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七)对每年入库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0.3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九)对新获批、评估优秀等次的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评估优秀等次的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十)加强孵化载体建设和科技服务机构引育,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支持企业新建(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新增运营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孵化器招引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运营管理经验的运营机构,按实际支付合作运营经费连续两年内给予孵化器20%、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十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载体新培育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补助运营单位0.2万元、1万元。每家运营单位累计获得的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工作补助,并按照相关考核办法据实发放。对入选“天府青城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一次性补助3万元,创新团队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五(十六)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