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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guangyuanzao | 发布时间: 538天前 | 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府办函〔2024〕1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

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

1.1 编制目的

指导全市规范开展古树名木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对多灾种、统筹各领域、覆盖各环节的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让应对处置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全域古树名木火灾、雷击、风雪、水土流失、有害生物、人为破坏等灾害事故综合防护应急处置。

1.5 预案体系

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案构成。

(1)《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是市级应对处置古树名木灾害事件的综合应急预案。

(2)县(区)政府可参照市级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综合应急预案(方案)。

(3)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应急方案。

2.相关机构职责

2.2 应急工作组

依据现场处置及救援需要,成立6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灾害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火灾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各县(区)制定具体灭火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

(3)雷击、风雪处置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因雷击、风雪造成破坏的古树名木救护。

(4)水土流失处置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临灾监测、危险区划定,参与抢险工作。

(5)有害生物防治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指导古树名木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减少有害生物对古树名木的损害。

(6)人为破坏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严厉查处和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3.预防措施

3.2 雷击预防措施

(1)在树体适宜位置或附近设置接闪装置,防止古树名木遭受雷击。

(2)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维护。

3.4 水土流失预防措施

(1)在古树名木周围的崖壁、斜坡修建石堰等保护设施。

(2)对大根裸露、根部水土流失严重、易发生倒伏危险的古树名木进行加固支撑。

(3)对有悬空危岩或体积巨大危石威胁古树名木安全的,及时采用修筑与地形相适应的支护、支顶等支撑建筑,或使用锚固方法予以加固;对深凹的坡面须进行嵌补,对危险裂缝应进行灌浆处理。

3.6 人为破坏预防措施

(1)加强古树名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及广元市林长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2)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充分发挥“林长制”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和督导考核;建立健全违法举报共享案件会商、行刑衔接等协作机制,林业、公安、住建等部门在辖区内开展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行为执法专项行动。

(3)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因国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4)在古树名木根系裸露、枝干易受破坏或者人为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围栏。风景名胜区等地人流多、踩踏严重的区域应铺设铁箅子或木栈道,木栈道或铁篦子应铺设在龙骨支架上,架设龙骨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材料,铺设后添加改土物质。

4.信息报送

4.2 预警发布及预警响应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及预警响应机制,做好气象、有害生物、森林火险等信息的监测共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做好古树名木受火灾、雷击、风雪、水土流失、有害生物等发生影响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准备。

5.1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灾害事故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应急响应级别。

5.1.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出现中雪、中雨、一般雷电灾害、风力达到7级的气象灾害;

(2)发现《LY/T 1681-2006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规定的林业有害生物;

(3)古树名木保护范围200米以外(其所属乡镇及相邻乡镇)出现火灾,且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

(4)人为破坏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但单株树干皮层损伤部分占树干周长比例小于2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比例小于2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主枝损伤部分占树冠比例小于20%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由当地乡镇(街道)启动灾情应急处置。就近组织乡镇(街道)应急队伍,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及时将发生情况上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

(2)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灾情动态,及时调度灾情信息;

(3)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开展灾情会商,研究应急措施;

(4)加强对灾情应急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调配相邻乡镇(街道)地方应急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5)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根据现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古树名木的建议;

(7)视情况发布灾情预警信息;

(8)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5.1.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出现大雪、大雨、较大雷电灾害、风力达到8级的气象灾害;

(2)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达到《LY/T 1681-2006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规定的轻度标准;

(3)古树名木保护范围100m以外、200m以内出现火灾,且过火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4)人为破坏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但单株树干皮层损伤部分占树干周长比例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比例大于等于20%、小于35%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主枝损伤部分占树冠比例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未造成死亡但破坏数量在2~5株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研究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灾情最新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灾情应急工作;

(2)根据前期处置请求,就近协调应急力量、物资及装备参加应急救援;

(3)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做好辖区内增援的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现场周边环境的居民、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5.1.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出现暴雪、暴雨、重大雷电灾害、风力达到9级的气象灾害;

(2)出现可能影响古树名木生长5株以上的局部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缝的地质灾害;

(3)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达到《LY/T 1681-2006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规定的中度标准;

(4)古树名木保护范围50m以外、100m以内出现火灾,且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5)人为破坏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但单株树干皮层损伤部分占树干周长比例大于等于40%、小于5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比例大于等于35%、小于4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主枝损伤部分占树冠比例大于等于40%、小于50%的;未造成死亡但破坏数量在6—10株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研究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组织各成员单位全要素运行,由召集人或县(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现场设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前线指挥部;召集人根据情况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全县(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做好请求周边县(区)、市级救援队伍增援的准备;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根据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气象条件等信息综合研判,大范围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根据现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5.1.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出现特大暴雪、大暴雪、特大暴雨、大暴雨、特别重大雷电灾害、风力达到10级及以上的气象灾害;

(2)出现可能影响古树名木生长10株以上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缝的地质灾害;

(3)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达到《LY/T 1681-2006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规定的重度标准;

(4)古树名木出现火灾;古树名木保护范围50m内出现火灾,且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

(5)人为破坏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但单株树干皮层损伤部分占树干周长比例大于等于5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比例大于等于4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主枝损伤部分占树冠比例大于等于50%的;未造成死亡但破坏数量在10株以上的;导致死亡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研究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开展灾情会商,分析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派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请求市应急指挥部跨县(区)增调专业队伍、调配装备物资支援;

(3)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6)决定灾情其他重大事项。

5.3 指挥协调

(1)预案启动后,及时在古树名木灾害发生地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抓紧收集相关信息,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古树名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预案启动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先期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请求指挥权提升至上级政府层面。

5.5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应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

6.后期处置

6.2 调查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遭受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并提出措施及意见,向县(区)古树防指专班报告。

7.1 人员安全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影响单位负责为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受灾古树名木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生命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疏散受灾群众,并做好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根据需要开展紧急医疗救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

7.3 技术装备保障

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健、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水利、住建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所需的各类运输工具,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7 宣传引导保障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的信息发布、舆情管控以及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9 培训演练

市、县(区)两级古树防指专班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

8.附则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span font-size:16px;"="">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