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0〕45号),下达各区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0〕45号),下达各区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委发〔2018〕22号)等精神,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和《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广元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广脱贫指办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
二、各地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精细编制包括主要目标任务、具体建设内容、项目资金绩效等在内的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按要求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财办农〔2019〕68号)、《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川办发〔2018〕82号)等相关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精准高效使用。
监督单位: 广元市财政局 监督电话 :3260433 联系人 :陈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