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发〔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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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
5830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一)制定或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
(三)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科技教育、住(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第六条决策机关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合法性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第二章 决策目录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结合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决策的事项,经本部门党委(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决策机关申报列入年度决策目录。
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所属部门未申报但经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确需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关可以将其直接列入年度决策目录。
决策机关办公室、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研判筛选按第八条收集的事项,拟订年度决策目录并提请决策机关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条 ,,。
,,。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三条 。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意见、决策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口头论证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按决。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需保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按规定划分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连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等材料送交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第六节 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完整、真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依据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等;
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性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补。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条 送交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按要求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送审稿及有关程序。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决策机关审议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抄送司法行政部门。做出重大修改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及提请集体讨论决策草案送审稿的请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送审稿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等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决策机关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估方案(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决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况;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附 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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