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宾中小微企业的福音——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巴中市出台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 雅安市“四举措”提升医保协议管理
正文
宜宾中小微企业的福音——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了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等四部门细化了阶段性缓缴政策的具体措施。
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结合实际,对宜宾市中小微企业进行划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缓缴待遇。按现有数据未划入中小微企业,而企业认为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纳入享受范围。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宜宾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在系统中标识并自动做好缓缴权益记录。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不降低。
缓缴期间,新参保中小微企业从新参保月份起享受缓缴政策。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所在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
中小微企业在文件印发时已缴纳2022年7月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退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自愿放弃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凭书面承诺可继续通过原渠道按规定缴费。
自2022年10月起,中小微企业应恢复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已享受缓缴政策的应在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医保费。
市本级:0831-2329706
翠屏区:0831-5957806
叙州区:0831-6611731
南溪区:0831-3396247
江安县:0831-2623160
长宁县:0831-4620909
高县:0831-5583764
筠连县:0831-7680615
珙县:0831-4381257
兴文县:0831-3903713
屏山县:0831-588295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巴中市出台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措施》提出,巴中市将对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多孩家庭、引进人才等特殊人群购房实施多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对上述人群的购房补贴标准进行了细化落实。
其中,《措施》所称引进人才
《措施》所称多孩家庭是
实施细则还对享受购房补贴的特殊人群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农村居民户籍人员、2020年1月1日以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回(返)乡就业人员和正常办理营业执照并纳税的回(返)乡创业人员、2020年1月1日以来在巴中市新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大学生、退役或现役军人、抗疫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父母在子女居住地或子女在父母居住地同一行政区域内购房的人员等6类人群,可享受每平方米1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购房补贴。
其中,农村居民户籍人员是指购房人本人和共同买受人均为农村户籍的人员,包括巴中市内及市外农村居民户籍人员;《措施》中所指大学生是指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校毕业证书的学生人群;同一行政区域是指同在巴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恩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巴中经开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房的人员,子女或父母在该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自住住房,再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享受补贴政策。
实施细则指出,申请购房补贴的购买人(公证委托人)网签合同备案后,即可在属地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购房补贴专窗办理领取购房补贴手续,超过3个月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行放弃,不予受理申请,不再享受补贴政策。三区房产管理部门将在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单独设立财政补贴窗口并配备专人,负责财政补贴发放的接件和初审工作。
据介绍,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措施》实施之日(2022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24时止。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雅安市“四举措”提升医保协议管理
为进一步提升医保协议管理工作质效,更好地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雅安市坚持深度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发展思路,紧扣惠民生办实事的重要要求,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中全面深化区域合作,统筹兼顾本地实际,延伸医保定点服务网络,推动全市医疗保障协议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